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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邓学平:WePhone创始人自杀,断言前妻敲诈勒索为时尚早

不能因提出权利主张时出于不道德的动机,就简单将主张权利等同犯罪。这就是“我有权不高尚”说法的法理基础,也是“遭人恨”但法律上未必违法的原因所在

专栏作家 邓学平(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

9月7日凌晨5点,WePhone的创始人兼开发者苏某跳楼身亡。此前,苏某在Google+留下一份网帖,称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是因为和前妻翟某的一份“万恶的离婚协议”。网帖称,翟某以苏某公司有漏税行为、WePhone的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等理由,以举报违法相威胁,要求后者在协议离婚时转移和赔偿巨额财产。消息传出后,网友纷纷指责翟某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要求警方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网帖内容:双方在今年3月30日通过世纪佳缘网VIP服务介绍认识,6月7日领证,7月16日达成离婚,18日办理离婚手续。离婚的条件是男方将海南房产过户女方,另外支付女方1000万精神补偿。根据《婚姻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需要在离婚时进行分割。若网帖属实,翟某在夫妻关系存续不到两个月的情况下,提出如此巨额的财产分割要求,根本得不到法律支持。苏某之所以答应翟某的要求,很可能是基于畏惧翟某举报。

一位颇具天赋的程序员和创业者,折戟于这样的悲剧结局,难免让人扼腕叹息。正如很多网友所说的那样,如果苏某具备起码的法律常识或者尝试着去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这样的惨剧原本可以轻易避免。即便翟某确如网帖所述的那样去举报苏某偷税、非法经营,后果很可能也仅止于经济层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偷税和偷税犯罪并不是一回事。截至目前,无任何迹象显示苏某公司此前曾因逃税行为受过法律处罚。因此即便翟某举报偷税被查实,苏某公司也只需补足税款、缴足滞纳金即可,根本不会涉嫌刑事犯罪。而WePhone的网络电话功能即便属于灰色地带,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也可初步判断与刑事犯罪无涉。换言之,苏某网帖所称的举报看似来势汹汹,其实不过是只“纸老虎”。

但毕竟,一条生命就这样逝去了。于是,公众纷纷将怒火转向翟某,要求追究翟某刑责。必须要指出的是,恨一个人和把一个人抓起来判刑是两套绝然不同的逻辑体系,生活中的观念术语与法律上的专用名词并不能简单的互换套用。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未来的不法侵害相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除非翟某捏造事实进行诬告,否则举报苏某偷税、非法经营乃其法律权利。如果苏某系合法举报,那么就很难说她是“以未来的不法侵害相要挟”。毕竟理论上,苏某最终是否受到法律制裁取决于苏某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取决于执法或者司法部门的调查,并非翟某可以完全决定或者掌控。翟某是否有权举报与翟某的举报在法律上是否成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司法实践中,借维权之名进行离谱的高额索赔常被称为“过度维权”,也有人曾因“过度维权”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刑。但总体来看,这样的事例多数并未被追究刑责,少数有罪判决后来也被再审纠正为无罪。这是因为法理上,道德评价才需要追究背后动机,权利评价只问是否合法、不问维权动机为何。不能因提出权利主张时出于不道德的动机,就简单地将主张权利等同犯罪。这就是“我有权不高尚”说法的法理基础,也是“遭人恨”但法律上未必违法的原因所在。

这么说,并非是现在就断言翟某一定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而只是提醒网友翟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并非铁板钉钉。如果如部分网友所言,翟某属于职业婚骗,背后有团伙操纵,有类似行为前科,所谓的舅舅纯属虚构等,那么对翟某的行为定性就需要更加谨慎的重新分析。司法实践中,有对以婚恋为名行诈骗之实的行为以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的判例。

其实,与敲诈勒索罪的复杂性相比,百度贴吧发帖者的责任更容易厘清。就在苏某发布网帖的当天,百度渣男吧有一名新注册小号“实话110010”发帖,称苏某为“骗子渣男身患重度乙肝”,“长期在世纪佳缘等相亲机构与女孩相亲骗色”,并附上了苏某本人照片。尽管未能证实“实话110010”的真实身份,但毫无疑问,这样的网帖涉嫌严重的人格侮辱。发帖者或者指使发帖者都涉嫌侮辱罪。如果存在捏造虚假事实的情形,那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苏某亲属或还可追究相关人员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翟某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特别刑事责任,最终取决于公安机关的权威调查和更加完整的事实还原。不过无论如何,翟某都与苏某之死脱不了干系,都必然会因苏某之死而被刻上深深的责任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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