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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孕入职”,你就只会道德审判?

最近,又有一个关于孕妇的新闻引起了人们的火热讨论。

“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孕期几乎没正常工作,产假结束后就递了辞职信。”

什么情况?

浙江某公司的负责人张先生说,面试时孙小姐强调自己刚从广东来宁波,并没有结婚,短期也不打算结婚。可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才入职三天,孙小姐就告诉主管自己怀孕了,要保胎休息,还经常请假。公司照样给其发工资,缴纳社保,并派人在其产后去探望。更没想到的是,产假一结束,孙小姐就打电话来说辞职不干了。

“如果她事先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我们还好接受些。后来才知道,她是在知道自己怀孕的前提下才入职的,希望能在孕产期拿到工资并使社保不断档。”张先生郁闷地说。

——张先生说




“单身族”、“隐婚族”、“月光族”……现如今,隐孕似乎也庞大到成为了一个族群——“隐孕族”

“隐孕”这事,还真不是个例


“隐孕”入职被辞退

去年10月,李某入职北仑某公司任行政专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2016年10月24日至12月23日。一周后,李某告知部门主管其怀孕了。公司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整其岗位后,又于12月5日以李某工作失误为由将其辞退。


而后,李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实为不想留用怀孕女职工而借机将其辞退,为此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认为,女职工在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辞退李某违反法律规定,李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未婚”女到岗半天就请孕假

2013年,一位女职员9月17日刚办理了入职手续,第二天正式上班,然而只上了半天班,下午就向公司请假了,这一休就休到了国庆节假期。可更没想到的是节后上班第一天,该女职员托人给公司带来了孕假单:医生证明其已有9周身孕,为了安胎,建议先休养一个月。但在填写入职的情况表格中,女员工在婚姻状况里填的是“未婚”。

除此之外,虽然没有换工作但依然选择隐孕的女性员工也不在少数。




“只要不是体制内吃皇粮的单位,哪个老板愿意招聘即将进入孕期的女员工?”

企业PK女性,看待隐孕各持观点


企业说

平心而论,任何一个老板碰上刚招的员工就请孕假,不仅工资社保一个不能少还不能辞退,心里的窝囊和郁闷可以理解。就连负责招聘的HR也难辞其咎,不免要被老板随时唠叨一番。当诚信原则与国家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正面冲撞,就算是专家也难言谁是谁非。

“只要不是体制内吃皇粮的单位,哪个老板愿意招聘即将进入孕期的女员工?”北京一家中等规模文化传播企业人事经理黄某说,“我们招聘都指望着招来的人来之能战,赶紧进入状态。说句最老实的话,入职的人就是要能给投资人带来效益的。”

女性说

作为女性来说,本来已经面对着求职中的各种隐性歧视,再遇到这种“猪队友”,只要老板们亲身经历,或从同行口中了解到,那么对于未婚、未育或要生二胎的女性走入职场将面临更多的歧视和更稀少的就业机会。

“隐孕”也就在无声无息中成为了职场女性的一种生存策略。公司要求女员工X年不得怀孕;员工怀孕后遭受调岗降薪、开除辞退等不公正待遇;已婚职场新人求职难;怀孕碰上晋升;人际关系……就连影视剧中也时常出现隐孕的社会问题。

电影《咱们结婚吧》中事业上升期的女主角意外怀孕,但她为了前途不仅“隐孕”,还私自决定偷偷拿掉孩子。


无论是公司原因还是个人原因,这些事实都让一些女性对于宣布怀孕思考再三,最后无奈选择隐孕,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和企业相比属于弱势群体的女性职工来说,法律多是保护女性的权利。但有时这种善意的保护,却容易被个别人所利用。

女子怀孕后的求职问题需要社会关注


从法律上来讲,怀孕生孩子是一个自然权利,无论是在入职前、入职后,无论是入职很长时间的怀孕还是刚入职就怀孕,法律都认为这是员工的法定权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和企业相比属于弱势群体的女性职工来说,法律多是保护女性的权利。但有时这种善意的保护,却容易被个别人所利用。此外,先不讨论此事件中的孙女士是否出于恶意,小编从这件事中看到了这样一个群体,在怀孕初期没有工作或正在找工作,需要工资和社保不断档的这些女性,她们选择隐孕入职或许也是出于一种生活的无奈。

没有足够的社会支持,隐孕仍然会发生,而最终受伤的可能还是女性。社会有温度。尊重女性,保障好女性就业权利,社会、企业、政府相关部门要做的还有很多。

编辑:郭玮瑾

微信编辑:周文超

来源:宁波晚报、新闻晨报、中国之声《新闻纵横》、今日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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