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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莲与西门庆故事背后,有哪些值得了解的「姿势」?|史太Long


.1.

以武大郞卖「炊饼」(馒头)的收入,能够养活潘金莲这个美女老婆,住着二层小楼房吗?



从历史看,宋代的城市底层市民,不管是当佣工,还是做小买卖,日收入一般都是100文~300文钱。那么这个收入水平可以维持怎么样的生活呢?

按照宋代的物价,一个二口之家,如果想在宋朝城市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每日成本大致如下:口粮与衣料费用40文;肉菜副食费用60文;房租15文;杂费若干。合计约150文。

因此,如果武大郞每日卖馒头能够赚150文,就完全租得起二层小楼,养活老婆。如果每日赚100文,也足以养家糊口,只是日子会过得拮据一点。如果每天赚300文,小日子就可以过得比较舒服了。从宋代城市小贩的史料来看,在街市上叫卖炊饼,完全是有可能做到日收入300文钱的。




.2.

潘金莲后来与西门庆勾搭成奸,如果潘金莲并没毒杀亲夫武大郞,只是与西门庆通奸,那按宋代的法律,会受到什么处罚??



我们看小说、戏剧,总以为古代妇女与人通奸,会被判处什么「骑木驴」、「浸猪笼」之类的酷刑,其实这多出于民间小文人的杜撰

虽然个别地方确实发生过将奸夫奸妇「骑木驴」、「浸猪笼」的事情,但那不过是落后、封闭之地的私刑而已,既为主流社会所反对,也为法律所禁止;国家正刑中从来没有什么「骑木驴」、「浸猪笼」

根据《宋刑统》,「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通奸的男女将被判处一年半的徒刑,如果女方有丈夫,则徒二年。

但实际执行的处罚,还要更轻一些。因为宋朝创设「折杖法」,除了死刑之外,流刑﹑徒刑﹑杖刑﹑笞刑在实际执行时均折成杖刑。

根据宋朝「折杖法」,西门庆与潘金莲通奸,如果没有发生毒杀武大郞的情节,单按通奸罪量刑的话,二人会被判「徒二年」之刑,折脊杖十七,即打脊背各十七下就可释放了。



.3.

脊杖十七会不会将潘金莲与西门庆活活打死?



我们从电视剧画面看到的水火棍,又粗又长,绝对可能打死人。

但宋代用于行刑的常行杖,其实并没有这么粗,也没有那么长,法律规定常行杖「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重量不得超过十五两,并且「不得钉饰及加筋胶之类」。行刑的执法人员不能停下来歇口气再打。

应该说,一般情况下,杖刑是不会致命的,脊杖十七不致要了西门庆与潘金莲的性命。

宋人自己认为,折杖法的推行,是轻刑化的体现,一洗五代时期刑法之苛严,使「流罪得免远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而省刑之意,遂冠百王」。



.4.

假设武大郞一日回家,发现潘金莲与西门庆正「滚床单」,他一怒之下,当场杀了奸夫淫妇。武大郞用不用对此负刑事责任?



我们经常听人说,古时捉奸在床,当场杀死无罪。其实,这样的法律规定,只存在于秦汉—魏晋时期,又在元、明、清时恢复,如元朝的律法规定:

诸夫获妻奸,妻拒捕,杀之无罪。……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并不坐。

明清刑律也规定: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

这样的立法,无异于赤裸裸鼓励亲夫将通奸的奸夫与奸妇一并杀死。

但是,唐宋法律却无类似的规定。换言之,在武大郞生活的宋代,国家法律并不承认亲夫有什么「捉奸在床、当场杀死」的权利。假设武大郞杀了奸夫奸妇,就必须负杀人的刑事责任。




.5.

发现西门庆与潘金莲有奸情的小郓哥,能不能跑到衙门去检举,然后衙门捉住奸夫奸妇治罪?




根据宋朝的立法,小郓哥不具有诉权,即使跑去检控了,衙门也不会受理。因为宋朝法律规定「奸从夫捕」。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妇女与他人通奸,法院要不要立案,以妇女之丈夫的意见为准。

从表面看,这一立法似乎是在强调夫权,实际上却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益的保护,以免女性被外人控告犯奸。我们换成现代的说法就比较容易理解了:宋朝法律认为通奸罪属于亲告罪,受害人(丈夫)亲告乃论,政府与其他人都没有诉权。

宋代的「奸从夫捕」立法,其实是一条良法,被元人废除了非常可惜。为什么说它是良法呢,我讲一个《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故事你就理解了。

南宋理宗朝,平江府(今苏州)有一名道士,被人检控与平民李高的妻子通奸,案子送到两浙西路提刑司那里,提刑官胡颖作出终审判决:被告的道士「必其素行有亏」,才会受到控告,「自人必贪财也,然后人疑其为盗;人必好色也,然后人疑其为淫」。然后,胡颖笔锋一转,说:

但在法:诸奸,许夫捕。今李高既未有词,则官司不必自为多事。

既然通奸案的受害者李高没有提出诉讼,旁人就不必多管闲事,法院也不必受理。

元朝时,「奸从夫捕」的旧法被宣布作废,元廷颁下新法:今后四邻若发现有人通奸,准许捉奸,「许诸人首捉到官,取问明白」,本夫、奸妇、奸夫同杖八十七下,并强制本夫与奸妇离婚。从此,人民群众心底的「捉奸精神」被激发了出来,涌现了很多被坊间小文人津津乐道的捉奸故事。




.6.

那么「奸从夫捕」的立法,又会不会给男人滥用诉权、诬告妻子大开方便之门呢?




应该说,不管是从理论,还是从实际情况来看,都是存在这种可能性的。不过,《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另一个判例显示,宋朝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已经注意到防范男性滥用「奸从夫捕」的诉权

宋理宗时,有一个叫江滨臾的平民,因为妻子虞氏得罪他母亲,意欲休掉虞氏,便寻了个理由,将妻子告上法庭,「而所诉之事,又是与人私通」。

法官胡颖受理了此案,并判江虞二人离婚,因为虞氏受到通奸的指控,「有何面目复归其家」?肯定无法再与丈夫、家婆相处。虞氏自己也「自称情义有亏,不愿复合,官司难以强之,合与听离」。

但是,胡颖同时又反驳了通奸的指控,并惩罚了原告江滨臾:

在法,奸从夫捕,谓其形状显著,有可捕之人。江滨臾乃以暧昧之事,诬执其妻,使官司何从为据?

判处江滨臾「勘杖八十」,即杖八十,缓期执行。

从法官胡颖的判决,我们不难看出,宋时,丈夫要起诉妻子犯奸,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有明确的奸夫,「形状显著,有可捕之人」。这一起诉门槛,应该可以将大部分诬告挡之法庭门外。

现在,你应该看出来了,其实我想说的并不是潘金莲的故事,而是宋朝的司法文明


END



转载自我们都爱宋朝(微信号wugoudasong)。一个讲述宋朝故事、发现大宋文明的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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